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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示内容 ​

一般情况下强制标注内容有12项,其中产品相关信息8项,企业相关信息4项

  1. 食品名称
  2. 配料表
  3. 净含量和规格
  4. 生产日期
  5. 保质期
  6. 贮存条件
  7. 产品标准代号
  8. 营养标签
  9. 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
  10. 地址
  11. 联系方式
  12.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名称 ​

  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 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或等效 的名称。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醒目位置”通常理解为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即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使消费者一看便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 规定的 食品名称或食品 分类名称 。食品分类名称见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1.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 同一字号 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 同一字号 及 同一字体颜色 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同一展示版面是指消费者在正常查看食品包装时,无需翻转或调整角度就能同时看到的所有信息区域。

  • 新创名称指企业自行创造的、无传统或通用名称的产品名,如“鲜橙多”(实际是橙汁饮料)
  • 奇特名称指为吸引注意而设计的夸张、趣味名称,如“尖叫”(功能饮料)、“扭扭乐”(螺旋状膨化食品)
  • 音译名称指从外文名称音译而来的名称,如“可口可乐”(Coca-Cola)、“芝士”(Cheese)、曲奇(cookie)
  • 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企业(公司)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狗不理”、“六必居”、“老干妈”
  • 地区俚语名称指是指使用范围极窄的方言名称,如“云吞”(粤语地区对馄饨的称呼)、“钵钵鸡”(四川乐山方言)
  1.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配料表 ​

配料是指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1.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按照食品名称的相关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 号)。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详见食品添加剂标识指南。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三十问,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有关复合配料的更多内容请参照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要求。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三十二问,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1.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配料表中“水”的标示顺序,建议以终产品中水的含量为准。为避免争议,通常标示为“饮用水”或“生活饮用水”。

  1.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既可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注意判断可食用包装物是否属于复合配料,是否符合展开标示条件。

  1.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下表的方式标示。
配料类别标示方式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蜜饯”、“果脯”
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可通过食品伙伴网数据库查询配料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可用于该产品。

配料的定量标示 ​

  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依据GB 7718-2011 实施指南,4.1.4.1释义a)“特别强调”,即食品生产者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该释义中明确“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据此认为图案不应该算特别强调。但相关的投诉举报较多,为避免争议,应在图案临近位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字样。相关的内容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十一问中也进行了明确。

  1.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当所强调成分属于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营养素时,还需要将相应营养素含量标识在营养成分表中,同时注意符合营养声称条件时,方可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有关营养声称的更多内容请参照营养标签。

  1.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有关配料定量标示的更多内容请参照配料的定量标示要求及示例。

净含量和规格 ​

  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 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 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 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 )、毫升(mL)(ml)。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表标示:

计量方式净含量(Q)的范围
计量单位
体积Q<1000 mL
Q≥1000 mL
毫升(mL)(ml)
升(L)(l)
质量Q<1000 g
Q≥1000 g
克(g)
千克(kg)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净含量(Q)的范围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Q≤50 mL;Q≤50g2
50 mL<Q≤200 mL;50 g<Q≤200g3
200 mL<Q≤1L;200 g<Q≤1kg4
Q>1L;Q>1kg6

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这3部分缺一不可,应严格按照标准中提供的字样,例如不能用“净重”代替“净含量”,不能用“公斤”代替“千克”。请参照下列形式标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空格或其他符号作为分隔符: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450g;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25 克(200 克+送 25 克);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赠 25 克;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25)克。
  1.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以“糖水梨罐头”为例):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425 克 沥干物(或 固形物 或 梨块):不低于 255 克(或不低于 60%)。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四十八问明确:半固态、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它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

相关投诉举报较多,为避免争议,建议食品形态上为固液两相的,即使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也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1.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均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 40 克×5;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 5×40 克;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5×40 克);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5);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5 件);
  • 净含量:200 克 规格:5×40 克;
  • 净含量:200 克 规格:40 克×5;
  • 净含量:200 克 规格:5 件;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100 克 + 50 克×2);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80 克×2 + 40 克);
  • 净含量:200 克 规格:100 克 + 50 克×2;
  • 净含量:200 克 规格:80 克×2 + 40 克。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A 产品 40 克×3,B 产品 40 克×2);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3,40 克×2);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100 克 A 产品,50 克×2 B 产品,50 克 C 产品;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 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
  • 净含量/规格:100 克(A 产品),50 克×2(B 产品),50 克(C 产品);
  • 净含量/规格:A 产品 100 克,B 产品 50 克×2,C 产品 50 克。

生产日期 ​

生产日期即制造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更多要求见日期标示。

保质期 ​

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 ……之前食(饮)用最佳; ……之前最佳;
  • 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 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 ××日,或 ××天,或 ××周,或 ×年)。

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情形见保质期豁免。更多要求见日期标示。

日期标示 ​

  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五十九问,标示日期时使用“见包装”字样,是否需要指明包装的具体位置,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二是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以上要求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五十八问,“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

  1.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十八问,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 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 2 位数字。月、日应标示 2 位数字。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 2010 年 3 月 20 日;
  • 2010 03 20; 2010/03/20; 20100320;
  • 20 日 3 月 2010 年;3 月 20 日 2010 年;
  • (月/日/年):03 20 2010; 03/20/2010; 03202010。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2024年第8号) 鼓励 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如下:

  1. 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
  3. 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 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 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6. 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
  7. 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同时标注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以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8. 改进喷码、打印等日期标注技术和设备,确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内容持久清晰。

贮存条件 ​

贮存条件与食品保质期密切相关,是影响食品保质期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产品存放条件不符合标签上明示的要求,食品的保质期很可能会缩短,甚至丧失安全性保障。

贮存条件的标示需要考虑产品标准的要求。比如,GB/T 23587-2009 粉条要求:“湿粉条需冷藏(0℃~4℃)或冷冻(-18℃以下)贮存。”执行该产品标准的湿粉条,标示的贮存条件需要满足上述要求。

市场也流通有标示两种贮存条件并对应两个保质期的产品。但是这种情况下,企业很难保证在实际流通过程中以及在消费者手中都保持贮存条件一致性,从而导致难以保证保质期内的食品安全。因此,不建议同时标示两个贮存条件。

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或不标示标题。贮存条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
  • ×× - ×× ℃保存;
  • 请置于阴凉干燥处;
  •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 温度:≤××℃,湿度:≤×× %。

“常温”指未经人为温度调节的自然温度。

产品标准代号 ​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六十问,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标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营养标签 ​

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照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执行。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按照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其他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基本概念 ​

营养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 营养成分表是指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 营养声称是指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含量声称是指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比较声称是指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标示要求 ​

一般情况下,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只需要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即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可以通过营养成分表校验工具快速校验营养成分表合规性。

  1.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2. 营养成分表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 A。

使能量与核心营养素标示更加醒目的方法推荐如下:

  • 增大字号
  • 改变字体(如斜体、加粗、加黑)
  • 改变颜色(字体或背景颜色)
  • 改变对齐方式或其他方式
  1.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

可通过食物营养成分查询平台查询常见食品的营养成分参考值。

建议以产品检测方式获得为准,避免出现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情况,此类问题投诉举报较多。
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能量和营养成分允许误差范围
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仅限乳糖),总的、可溶性或不溶
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不包括维生素D、维生素A),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
≥ 80 %标示值
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 120 %标示值
食品中的维生素A和维生素D80 %~ 180 %标示值
  1. 营养标签的格式见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 B 。

应选择以下 6 种格式中的一种进行营养标签的标示:

  • 仅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格式。
  • 标注更多营养成分时,核心营养素采取适当形式使其醒目,如加粗字体等。
  • 附有外文的格式。
  • 横排格式,根据包装特点,可将营养成分从左到右横向排开,分为两列或两列以上进行标示。
  • 文字格式,包装的总面积小于 100 cm2 的食品,如进行营养成分标示,允许用非表格的形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的标示。根据包装特点,营养成分从左到右横向排开,或者自上而下排开。
  • 附有营养声称和(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格式,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1.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见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 C ;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见附录 D 。

  1.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2.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是若上述产品中未使用氢化油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1. 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 D 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2.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第四十五问,销售单元内包含多种不同食品时,外包装可采用以下方法标示:

  • 标示包装内食品营养成分的平均含量。平均含量可以是整个大包装的检验数据,也可以是按照比例计算的营养成分含量。
  • 分别标示各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共有信息可共用。同一包装内含有可由消费者酌情添加的配料(如方便面的调料包、膨化食品的蘸酱包等)时,也可采用本方法进行标示。
  • 当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作为赠品时,可以不在外包装上标示赠品的营养信息。
  1. 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 100 克(g)和(或)每 100 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

“份”是企业根据产品特点或推荐量而设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为1份,也可将1个包装分成多份,但应注明每份的具体含量(克、毫升)。用“份”为计量单位时,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应符合每100g或每100ml的“0”界限值规定。例如:某食品每份(20g)中含蛋白质0.4g,100g该食品中蛋白质含量为2.0g,按照“0”界限值的规定,在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应标示为0.4g,而不能为0。

  1. 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每100 g或100 mL)
能量千焦(kJ)1≤17 kJ
蛋白质克(g)0.1≤0.5 g
脂肪克(g)0.1≤0.5 g
饱和脂肪(酸)克(g)0.1≤0.1 g
反式脂肪(酸)克(g)0.1≤0.3 g
单不饱和脂肪(酸)克(g)0.1≤0.1 g
多不饱和脂肪(酸)克(g)0.1≤0.1 g
胆固醇毫克(mg)1≤5 mg
碳水化合物克(g)0.1≤0.5 g
糖(乳糖)克(g)0.1≤0.5 g
膳食纤维(或单体成分,或可溶性、
不可溶性膳食纤维)
克(g)0.1≤0.5 g
钠毫克(mg)1≤5 mg
维生素A微克视黄醇当量(μg RE)1≤8 μg RE
维生素D微克(μg)0.1≤0.1 μg
维生素E毫克α-生育酚当量(mg α-TE)0.01≤0.28 mg α-TE
维生素K微克(μg)0.1≤1.6 μg
维生素B₁(硫胺素)毫克(mg)0.01≤0.03 mg
维生素B₂(核黄素)毫克(mg)0.01≤0.03 mg
维生素B₆毫克(mg)0.01≤0.03 mg
维生素B₁₂微克(μg)0.01≤0.05 μg
维生素C(抗坏血酸)毫克(mg)0.1≤2.0 mg
烟酸(烟酰胺)毫克(mg)0.01≤0.28 mg
叶酸微克(μg)或微克叶酸当量(μg DFE)1≤8 μg
泛酸毫克(mg)0.01≤0.10 mg
生物素微克(μg)0.1≤0.6 μg
胆碱毫克(mg)0.1≤9.0 mg
磷毫克(mg)1≤14 mg
钾毫克(mg)1≤20 mg
镁毫克(mg)1≤6 mg
钙毫克(mg)1≤8 mg
铁毫克(mg)0.1≤0.3 mg
锌毫克(mg)0.01≤0.30 mg
碘微克(μg)0.1≤3.0 μg
硒微克(μg)0.1≤1.0 μg
铜毫克(mg)0.01≤0.03 mg
氟毫克(mg)0.01≤0.02 mg
锰毫克(mg)0.01≤0.06 mg
  • 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可选择表格中的中文或英文,也可以两者都使用。
  •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使用“份”的计量单位时,也要同时符合每 100 g 或100 mL 的“0”界限值的规定。
  • 在乳及乳制品的营养标签中可直接标示乳糖。
  • 关于数值和NRV%的修约规则,可采用《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中规定的数值修约规则,也可直接采用四舍五入法,建议在同一营养成分表中采用同一修约规则。指定 NRV%的修约间隔为 1,如 1%、 5%、16%等。

能量的计算 ​

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能量的总和。

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见下表)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

成分kJ/g成分kJ/g
蛋白质17乙醇(酒精)29
脂肪37有机酸13
碳水化合物17膳食纤维*8

*包括膳食纤维的单体成分,如不消化的低聚糖、不消化淀粉、抗性糊精等,也按照8kJ/g折算。

糖醇是指酮基或醛基被置换成羟基的糖类衍生物的总称,属于碳水化合物的一种。我国相关国家标准中尚未规定糖醇的能量系数。鉴于目前糖醇在部分类别食品中使用较多,为科学计算能量,建议赤藓糖醇能量系数为0 kJ/g,其他糖醇的能量系数为10 kJ/g。

标签上能量值理论上应等于供能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提供能量之和,但由于 营养成分标示值的“修约”、供能营养素符合“0”界限值要求而标示为“0”等原因,可能导致能量计算结 果不一致。此类投诉举报较多,建议以营养素实际标示值计算的能量进行标示。

可以免除标示营养标签的情形见营养标签豁免。

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 ​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同时标注生产者和经销者信息的,应注意辨别是否属于委托生产,此类情况常出现投诉举报。

地址 ​

相关要求已在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中表述。

联系方式 ​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依据GB 7718-2011 实施指南,热线电话或电子邮箱不一定必须是食品生产商所注册并拥有,可以是委托负责处理售后服务的第三方公司的电话和电子邮箱。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要求不适用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强制要求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字样。

可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各省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核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范围等的对应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