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条件性标示内容
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应当标示的内容
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 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安全标准中有关于标签标识特别规定的,无论是否为产品的执行标准,都必须执行,请参考: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汇总。
食品执行推荐性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其中有关于标签标识特别规定的,应当执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标示该执行标准为虚假标示,请参考:常见食品推荐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汇总。
食品安全法中提出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升为强制性标准(标准化法中规定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仅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GB xxxx 或者 DB xxxx , 标准名称中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字样。
标准文本可在食品伙伴网下载中心、各地企业标准查询网址汇总等网址查询下载。
辐照食品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食品辐照加工相关的内容,请查看GB 1852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辐照加工卫生规范。
食品辐照是纯物理加工过程,辐照处理的目的是抑制发芽、延迟或促进成熟、杀虫、杀菌、灭菌和防腐等。辐照食品仅接受射线的能量,不直接接触放射源,因而经辐照的产品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残留,按照规定剂量辐照的食品也不存在安全问题。
辐照食品种类应在GB 14891规定的范围内,不允许对其他食品进行辐照处理。具体内容,请查看辐照食品相关标准汇总。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的相法律、法规主要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版
转基因产品的具体标示要求如下:
-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 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不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的,不得进行“非转基因”宣传、标识。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 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 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
- 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 棉花种子
- 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国家市监总局多次明确回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仅对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有标注要求,未对餐饮环节作出要求。
质量(品质)等级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具体内容请查看产品执行标准,经不完全统计,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肉制品、罐头制品、茶叶及相关产品、可可及焙烤咖啡、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等产品标准中规定了质量等级标识要求。
产品执行标准中没有规定质量等级的,不建议标识质量等级。容易产生投诉举报,难以提供有说服力的佐证材料证明其真实性。
产地
“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
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产地”并非强制性标注内容,但大部分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均进行了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