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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标示内容字高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 第十三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高度不小于 1.8 毫米的文字、符号、数字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当不大于 3。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150 平方厘米的,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当不小于 2.0 毫米;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400 平方厘米的,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当不小于 2.5 毫米。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 3.0 毫米,但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 35 平方厘米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 2.0 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