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日期标示
在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且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标注具体日期的部位应当易于查找。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可在同行标示:
- 20100320/20100520;
- 20100320;20100520;
- 2010032020100520。
保质期到期日也可采用以下形式标示:
- 保质日期(至);
- 保质期至;
- 最佳食用日期(至);
-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
- ……之前食(饮)用最佳;
- ……之前最佳;
- 此日期前最佳……;
- 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 第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其中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
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保证清晰识读。第十四条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且标注的具体日期不易脱落。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且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标注具体日期的部位应当易于查找。
GB 7718-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 在国内生产、加工、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标签、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致敏物质提示及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示的其他内容,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豁免食品产品标示的内容除外。 4.7.1 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明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日期标示应清晰醒目、易于辨认,不应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加贴、补印、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