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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敏物质

食品配料中含有以下8类食品时,强制标示致敏物质:

  1.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2.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3. 鱼类及其制品。
  4. 蛋类及其制品。
  5. 花生及其制品。
  6. 大豆及其制品。
  7.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8.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致敏物质用作配料时,应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标示。

  • 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和标示方式(可使用字体加粗下划线两种标示方式)进行提示:
    •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花生,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 配料:小麦粉、白砂糖、榛子酱(榛仁、巧克力)。
  • 配料表临近位置专门标示提示信息,可使用“食物致(过)敏原(提示)”“致(过)敏物质(提示)”或“致(过)敏原信息(提示)”等为引导词,或不使用引导词:
  • 含有鸡蛋、花生、坚果、乳成分;
  • 含有花生酱、大豆制品;
  • 本产品含有鱼、大豆成分;
  • 本产品含有鱼、大豆成分,可能导致食物过敏。

下列配料可免于致敏物质标示:

  1. 大豆及花生加工产品:精炼大豆油、精炼花生油、大豆来源的肽、磷脂、维生素 E、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及植物甾烷醇酯、黄原胶;
  2. 谷物加工产品:淀粉、糊精、葡萄糖浆、谷物来源的精炼植物油;
  3. 水产加工产品:甲壳素、壳寡糖、鱼明胶、精炼鱼油、鱼油来源 DHA;
  4. 乳加工产品:乳糖醇。
  5. 单一配料为致敏物质的产品,如果产品名称中已经明确该致敏物质的名称,可免于重复标示;
  6. 食用酒精、蒸馏酒。

GB 7718-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 在国内生产、加工、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标签、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致敏物质提示及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示的其他内容,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豁免食品产品标示的内容除外。4.12.1 以下食品配料可能导致敏感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如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1)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2)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3) 鱼类及其制品。4) 蛋类及其制品。5) 花生及其制品。6) 大豆及其制品。7) 及乳制品(包括乳糖)。8)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提示

默认原食品标签符合 GB 7718-2025 以及 GB 28050-2025 等现行依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