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致敏物质
食品配料中含有以下8类食品时,强制标示致敏物质:
-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 鱼类及其制品。
- 蛋类及其制品。
- 花生及其制品。
- 大豆及其制品。
-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致敏物质用作配料时,应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标示。
- 在
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和标示方式(可使用字体加粗或下划线两种标示方式)进行提示:
-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花生,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 配料:小麦粉、白砂糖、榛子酱(榛仁、巧克力)。
- 在
配料表临近位置专门标示提示信息,可使用“食物致(过)敏原(提示)”“致(过)敏物质(提示)”或“致(过)敏原信息(提示)”等为引导词,或不使用引导词:- 含有鸡蛋、花生、坚果、乳成分;
- 含有花生酱、大豆制品;
- 本产品含有鱼、大豆成分;
- 本产品含有鱼、大豆成分,可能导致食物过敏。
下列配料可免于致敏物质标示:
- 大豆及花生加工产品:精炼大豆油、精炼花生油、大豆来源的肽、磷脂、维生素 E、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及植物甾烷醇酯、黄原胶;
- 谷物加工产品:淀粉、糊精、葡萄糖浆、谷物来源的精炼植物油;
- 水产加工产品:甲壳素、壳寡糖、鱼明胶、精炼鱼油、鱼油来源 DHA;
- 乳加工产品:乳糖醇。
- 单一配料为致敏物质的产品,如果产品名称中已经明确该致敏物质的名称,可免于重复标示;
- 食用酒精、蒸馏酒。

GB 7718-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 在国内生产、加工、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标签、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
致敏物质提示及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示的其他内容,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豁免食品产品标示的内容除外。4.12.1 以下食品配料可能导致敏感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如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1)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2)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3)鱼类及其制品。4)蛋类及其制品。5)花生及其制品。6)大豆及其制品。7)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8)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提示
默认原食品标签符合 GB 7718-2025 以及 GB 28050-2025 等现行依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