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食品名称(差异部分)
涉及以下3种情况的,应当按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修改食品名称:
- 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如果食品名称为 “猪肉大葱水饺” ,那么该食品配料中不得有除猪肉以外的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如果有,也应该体现在食品名称中。
- 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应当在名称中冠以 “
仿” “素” 或者 “某植物” 等字样。 - 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 “
某味” “某风味” 等字样。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食品名称应当按照相应要求标注:(一)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二)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应当在名称中冠以 “仿” “素” 或者 “某植物” 等字样;(三)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 “某味” “某风味” 等字样。